广西桂林出台7条措施促文旅振兴发展

    发布时间:2020-3-24 10:15:1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为促进文化旅游业疫后重振和平稳健康发展,助推桂林国际旅游胜地转型升级,3月20日,桂林出台《桂林市关于加强疫情防控促进文化旅游业振兴发展的若干奖励措施》,为桂林市文化旅游业加快复苏提供政策上的支持与扶助。

    《措施》第一条就释放出强烈信号,全面引导和支持文化旅游业开展复工复产:文化旅游企业(含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在4月1日前复工的,根据企业2019年度依法纳税的情况,对全市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按缴税排名分别给予奖励。排名前10名的A级景区、星级酒店给予复工奖励,其中前3名奖励3万元,4—10名奖励2万元;排名前30名旅行社给予复工奖励,其中前5名奖励1万元,4—10名奖励0.8万元,11—30名奖励0.5万元。

    第二条到第七条分别对桂林市文化旅游业中的旅行社、旅游企业、导游队伍、旅游景区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奖励补贴政策,条条都是“真金白银”,彰显桂林市振兴文化旅游业的决心与力度。

    对旅游团队实行奖励。在文化和旅游部通知恢复组团旅游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视实际情况可予以调整),给予组织旅游团赴桂林市(含各县、市、区,以下同)旅游的旅行社适当奖励,要求每团15人以上,在桂林四星级以上酒店住宿2晚以上,游览5A级景区1家以上(必须游览漓江乘坐三星级以上游船)。组织国内游客赴桂林旅游的旅行社,每团分别给予400元奖励;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地区)赴桂林旅游的旅行社,每团给予500元奖励,奖励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每团人数不限。所有旅行社通过《桂林市电子行程单监管平台2019版》进行系统化申报,联合景区票务门闸系统追踪核验。系统每月将为各旅行社生成月报,至截止日系统统计汇总接待团量,作为奖励数据依据,单个旅行社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月1日至6月31日期间,各企业开展桂林境内旅游市场宣传推广费用,按其实际发生数额和发票,政府给予补贴30%,最高累计奖补金额总数不超过10万元/单位;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各企业开展桂林入境旅游市场宣传推广费用,按其实际发生数额和有效票据,政府给予补贴50%,最高累计奖补金额总数不超过20万元/单位。

    《措施》还对旅游专列(包车厢)和旅游包机(切位)实行奖励。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200人(含)以上游客乘旅游专列或同一车次包车厢赴桂林旅游,列车在桂林市内入站,且游客在桂林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旅游饭店住宿时间不少于2晚的,游览5A级景区1家以上(必须游览漓江乘坐三星级以上游船),每车次给予3万元奖励。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游客乘包机或者同一航班切位100人(含)以上赴桂林旅游,在桂林境内机场进港,且游客在桂林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旅游饭店住宿时间不少于2晚的,游览5A级景区1家以上(必须游览漓江乘坐三星级以上游船),每架次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累计奖补金额总数不超过50万元/单位。

    针对导游队伍,按照300元每人标准,对在桂林市注册超过一年、2019年总带团量超过36个的专职导游发放补助慰问品。

    桂林市还对入境旅游增量和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接待实行奖励。其中,对2019年全年接待入境游客人次在7000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5万—10万元,对2020年全年接待欧美入境游客总人次超过4000(含)、亚洲入境游客总人次超过7000(含)的旅行社给予5万—10万元的增量奖励。对截至12月接待量达2019年度100%的4A级(含)以上景区给予奖励3万元。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7条措施主要围绕帮助文化旅游业缓解疫情带来的困难,促进桂林市文旅业全面复苏。此次奖励将按期分批兑现奖励资金。奖励措施实施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划安排奖励资金1000万元。其中,4月30日前兑现第一批奖励资金;6月30日前兑现第二批奖励资金;12月31日前兑现第三批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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