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入住的客人被确诊,酒店是否有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2020-4-21 9:13:29 来源:中国旅游报

    随着各地复工复产,生活秩序逐渐恢复常态,酒店入住客人也日渐增多。而酒店卫生安全是否达标,成为客人最关注的问题。疫情防控期间,是否有客人入住酒店期间被确诊或者离店后被确诊?酒店是否曾被政府征用作为高危人群或疑似病例隔离观察场所?面对上述疑问和担心,酒店应做好哪些工作才能确保后续正常经营?

    案由

    近期,海南三亚某老牌度假酒店被客人投诉。事件经过如下:

    这位客人和朋友一行3人,于2月2日至10日住在该酒店1628房间。其间,这位客人曾多次就“入住酒店是否安全”询问前台工作人员,均回复其“酒店很安全”。然而,2月8日,酒店临时通知关闭健身房和泳池,公共沙滩也于2月9日凌晨关闭。客人询问前台,工作人员告知“根据政府通知要求”。随后,客人查询三亚疫情简报发现,1月25日、26日入住该酒店1627房间的客人,于2月8日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这位客人认为,在获悉曾住店客人被确诊的消息后,该酒店没有在第一时间将此事通告同楼其他住客。而酒店方面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和义务这么做。客人十分不满,遂在网上投诉该酒店。  

    研判

    分析上述案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涉及疫情,酒店究竟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1月25日,海南省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在此背景下,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酒店首先应履行五项行政法律义务:

    第一,及时报告义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二,允许特定工作人员进入酒店开展防疫工作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卫生处理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该法第四十条还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接受隔离措施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新冠肺炎属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而适用第四十一条。

    第五,停业或封闭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以上五项法律义务中,第一项是基于确诊病例在酒店被发现这一事实而产生的,案例中的确诊病例是在客人离开酒店之后的第13天被发现的,所以酒店没有报告义务。

    其他四项法律义务,其产生的前提都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命令或者是要求。比如卫生处理义务,是“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换言之,是否履行或违反了这四项义务,要看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认定。上述案例中,并没有政府或相关部门认定该酒店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表述,因而可以认定酒店并未违反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行政法律规定。

    其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店作为经营者有多方面的法律义务,与案例相关的义务主要有如下两项:

    第一,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酒店是否违反了上述两项义务呢?分析第一项,从案例中并未看出酒店有违反法定义务,比如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政法律义务。由于双方并未就新冠肺炎疫情做出特别约定,因此也很难认为酒店违反了约定义务。

    针对第二项,酒店是在投诉的客人入住后的第7天才知晓有入住过的客人被确诊;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酒店关闭了相关服务设施和场所;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并未要求酒店采取封闭或停业措施,由此可见酒店继续营业,并不违反政府疫情防控的安全要求。换言之,也不应认为酒店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问题,也就不需要“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就投诉客人所描述的事实而言,酒店并未违反法律义务,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上述案例,除去梳理相关法规法条以外,笔者认为,还有一个问题值得业者思考,那就是酒店复工后能否保证入住客人的身体健康。而对于这一点,任何一家酒店都难以给予百分之百的肯定。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曾经有过确诊病例或是作为高危人群或疑似病例隔离观察场所的酒店参考。

    首先,这类酒店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在复工之后的一段时间里继续严格做好卫生处理工作,确保住宿环境的安全。

    其次,从营销角度,酒店可以把帮助确诊患者或者作为隔离场所时如何为客人服务的故事予以正面宣传报道,消除客人的担心或者偏见。

    最后,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曾被征用的酒店特别支持,比如在该酒店安排适当的宣传活动,助其恢复消费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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